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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
2012年宝鸡市《母婴保健法》执法
发布时间: 2013-03-02 10:18:39
       1995年6月1日,全国人大颁布了《母婴保健法》,十五年以来,在上级各部门的重视指导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依法行政,规范管理,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妇幼保健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道路。一是健全组织,广泛宣传。母婴保健法颁布后,全市采取电视、广播讲座,组织宣传车辆,配发录像带,散发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建立了市、县区母婴保健执法监督队伍;二是严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准入关。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共办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班10期,对其执业资格进行审核认证;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依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合格者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在平原县将接生员转为保健员,取消了产科建设不达标助产机构的接产业务,取缔了家庭接生。截止目前,全市有126所医疗保健机构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989人取得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三是依法加强法律证件的管理,全面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率。从1996年起正式使用全国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市卫生局与公安局联合发文,要求出生证明由市、县妇幼保健机构统一管理,专人专管;2005年在全省率先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产科质量一并纳入网络管理,实行网络上报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层级负责制、事故追究制。由接产机构直接发放。2010年与公安局联合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对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换发的条件、补换程序及废证管理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截止2012年底全市累计给县区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487399册,无一例差错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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