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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调整部分门诊慢性病起付线标准
发布时间: 2014-05-14 13:08:03
       按照《宝鸡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和部分门诊慢性病起付线标准的通知》(宝市人社发[2014]33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原发性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性心脏病、糖尿病、脑梗塞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多耐药性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7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起付线标准从年度起付线400元调整为月度起付线,起付线标准定为每月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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