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4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报销政策
发布时间: 2014-04-07 13:08:03
按照《宝鸡人社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宝市人社发[2014]35号)文件精神,自4月1日起,宝鸡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起付线标准以及部分费用报销比例有新调整。
市辖区内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不含学生儿童)住院门槛费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300元;二级 600元;三级 900元。转诊转院至市辖区外医疗机构,住院门槛费一级医疗机构1100元;二级 1300元;三级 1500元。
学生儿童住院门槛费分市辖区内住院和市辖区外住院两类。市辖区内住院门槛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150元;二级 300元;三级 500元。市辖区外住院门槛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300元;二级 500元;三级 800元。
在职职工市辖区内住院及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2%;二级 90%;三级 88%,转诊转院 86%。退休人员市辖区内住院及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94%;二级92%;三级 90%。向市辖区外转诊转院报 88%。
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住院报销比例:市辖区内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90%;二级 78%;三级 65%。转诊转院 63%。
城镇职工(含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未经批准,向市辖区外转诊转院,在市辖区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核实后,报销比例在转外地就医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 10%执行,即:在职职工 76%,退休人员 78%。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