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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4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 2014-04-07 13:08:03
       好消息!
       宝鸡市4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按照《宝鸡市医改办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宝市医改办发[2014]4号)文件精神,自4月1日起,农村居民大病报付起付线调整为0.8万元,城镇居民大病报付起付线为1万元不变。
       大病医疗保险报付区间调整为三段:农村居民个人自付合规费用0.8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报付50%;城镇居民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报付50%;城乡居民个人自付合规费用3万元以上(含3万元)到10万元以下报付70%;城乡居民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报付90%;年度个人累计报付补助封顶线为30万元。
       统一合规费用项目,将现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报付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予报付项目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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