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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镇职工、居民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6-04 13:08:03
       根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女工生育保险报销程序
       参保女职工在生育前一个月内持单位介绍信、个人医保证、个人《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所参保的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加盖生育保险业务章后,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二、女工生育保险报销方法
       参保女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后,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1、妊娠32周(含32周)以上正常生产或者妊娠不满32周早产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三级医院为1300元、二级医院为1100元、一级医院为900元;
       2、妊娠16周(含16周)以上32周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三级医院为1000元、二级医院为800元、一级医院为700元;
       3、妊娠不满16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250元、一级医院为200元;
       4、确因生理和病理原因,实施剖腹生产的,每例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三级医院为3000元、二级医院为2500元、一级医院为2000元。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医疗费用500元。
       6、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按照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80%支付。
       7、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生育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符合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定点医院按标准结算;超标准部分,由本人和定点医院结算;低于标准的据实结算。
       8、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引发的合并症、并发症等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以内的据实结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以外的费用,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城镇居民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1、计划外分娩及非婚生育的费用。
       2、第二次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一生育保险年度内)。
       3、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及其他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4、在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因医疗事故发生费用。
       5、在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6、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外的费用。
       7、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8、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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