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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
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2-08-23 10:18: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引导城市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有序流动,促进中高级医务人员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第三条 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二执业地点,医师注册执业地点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 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仅限于宝鸡市辖区内(省属医疗机构医师第二执业地点可在宝鸡市范围内);第二执业地点仅限于公立医疗机构(或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技术等级应高于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一执业地点在县以下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偏远贫困的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 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向批准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变更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注册: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第一执业地点在县级医院的,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
  (二)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且在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医德医风行为的记录,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五)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取得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且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共同签订医师多点执业协议。
  (六)不担任相关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共同签订的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内容包括: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有效期、执业时间分配、薪酬待遇、发生医疗事故或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等);
  (四)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五)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相关医疗机构提供的关于加强本机构内部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七)申请人近2年有效医师定期考核证明;
  (八)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第九条 医师申请取消第二执业地点注册,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宝鸡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二)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已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拟变更执业范围或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先取消第二执业地点,再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申请。
  拟变更第二执业地点的,应先取消该第二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取消注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审核合格的按照工作流程和各自权限在其申请表格和《医师执业证书》相关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为其办理注册(备案)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取消)的相关信息变动由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在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同步录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区卫生局应当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制订多点执业相关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 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校验、审核、评估时,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纳入“工作人员”统计范围。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科室负责人。
  第十六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自觉接受所执业医疗机构和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诊疗活动中依法执业,严格遵守行业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严格遵守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不得借外出会诊开展任何形式的多点执业活动。
  第十八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并归入该医师档案。
  第十九条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按规定需要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处罚情况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该医师其他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的内容应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应被暂停。
  第二十一条 为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法吊销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时应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纠纷或民事争议事件的,由发生争议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视为非法行医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外出会诊、进修,承担政府交办的医疗保障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开展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试点县级医院的执业医师在相应镇卫生院工作的。
  (四)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指令性工作任务的派出医师,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派驻医师,符合《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办理多点执业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药品零售企业中医坐堂医诊所开展多点执业的中医类别医师,纳入本办法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全市范围内合法医疗机构中医类别医师申请开展多点执业的,职称可放宽至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任职资格,执业地点可放宽至3个,其中第三执业地点可放宽至民营医疗机构,其他要求不变。
  第二十八条 第一执业地点在军队的执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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