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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
陕西省2017年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0-10-09 11:57:32

       为进一步规范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按照《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陕卫办妇幼发〔2015〕218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免费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疾病的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影响,进一步改善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年度工作目标。
       1.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85%以上,提高孕早期检测比例。
       2.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85%以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孕产妇接受其他相关检测的比例达70%;住院分娩率达90%;所生儿童人工喂养的比例达90%。
       3. 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80%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80%以上。
       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95%以上。
       5.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逐级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6.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5%以下。
       7.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活产以下。
       二、项目范围
       全省所有市、县全面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综合防治工作。
       三、工作内容
       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与儿童保健服务的同时,为所有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全面、系统、免费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提供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检测技术规范,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在孕早期或初次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及相关检测的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检测,依据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咨询。对孕期未进行常规检测的孕妇也要确保在临产时能得到及时检测与咨询。
       1.检测前信息提供
       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前咨询,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接受相关检测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
       2.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
       (1)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检测。艾滋病检测方法包括抗体筛查试验和抗体补充试验两类。可采用抗体筛查试验(酶免试剂和进口试剂或进口试剂和国产试剂)进行筛查,筛查试验结果有反应者,使用原有试剂或另一种筛查试剂进行复检。根据复检结果,确定是否进行抗体补充试验(确证试验),判断感染状况。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2)为孕产妇提供梅毒血清学检测。梅毒血清学检测方法包括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可采用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检测试剂(快检或酶免试剂)和梅毒快速血浆反应素诊断试剂(RPR)同时进行筛查,两种检测结果均为阳性者诊断为梅毒感染,需进行RPR定量检测。
       (3)为孕产妇提供乙肝检测。可采用乙肝五项酶免检测试剂或乙肝五联检快检试剂免费提供乙肝病毒感染血清学标志物(两对半)检测。
       3.检测后咨询
       为检测结果阴性的孕产妇提供改变危险行为、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等重要信息;为检测结果阳性的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信息,进行配偶/性伴的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染孕产妇商讨并由其知情选择妊娠结局,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等。
       (二)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将其纳入高危管理,遵循保密原则,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包括提供安全性行为指导、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营养支持、心理支持、性伴告知与检测等服务。
       为自愿终止妊娠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为选择继续妊娠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不应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普遍性防护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疾病的传播。帮助产妇及其家人制订适宜的生育计划,落实避孕措施、促进安全套使用,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
       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常规保健与随访服务,强化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疾病综合管理、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等服务。
       (三)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治疗及相关检测
       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一旦发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无论其CD4+ T淋巴细胞计数水平和病毒载量情况,应当及时为其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不具备抗病毒治疗能力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都应当为其提供转介服务,并做好转介过程的信息交流。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和用药期间,医务人员应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持续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提高用药依从性。在用药前和用药过程中,特别在用药初期以及孕晚期,要进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和其他相关检测(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脂和血糖等),以评估感染状况及监测用药,并提供必要的处理或转介服务。婴儿无论选择哪种用药方案,都应在出生后(6~12小时内)开始服用。
       2.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各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按规范接收艾滋病感染孕产妇住院分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医疗机构应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告知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及时到医院待产。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会阴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母婴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概率。在艾滋病感染孕妇分娩结束后应及时向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报告产妇及新生儿情况,为服务对象保密,纳入当地综合防治体系追踪管理。
       3.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
       给予科学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医务人员应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进行婴儿喂养方式的可接受性、知识和技能、可负担性、是否能持续获得足量、营养和安全的代乳品、及时得到医务人员综合指导和支持等条件进行评估。对于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者尽量提供人工喂养,并给予指导和支持;对于因不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而选择母乳喂养的感染产妇,要做好充分的咨询与指导,强调喂养期间母亲或婴儿坚持服用抗病毒药物,指导正确的纯母乳喂养和乳房护理,告知产妇及其家人坚持母乳喂养的时间最好不超过6个月,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改为人工喂养。
       4.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与艾滋病检测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纳入县(市、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高危管理。儿童保健人员负责对感染产妇所生婴儿随访。产妇和儿童的随访医生应相对固定,确保信息的延续性。妇女保健人员和儿童保健人员要及时做好信息交换,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儿童保健人员在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的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儿童随访的相关信息。
       按照《陕西省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实施方案》(陕卫办妇幼发〔2014〕92号)的相关技术和时间要求,对所生婴儿于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尽早)采血,按照相关程序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将标本邮寄重庆市妇幼保健院(国家指定的“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区域实验室”)进行早期诊断检测。两次不同时间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结果阳性”,确定儿童感染艾滋病,及时转介婴儿至儿童抗病毒治疗服务机构。两次不同时间(其中至少一次于婴儿满3个月后采血)检测结果呈阴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婴儿按照未感染儿童处理,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
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
       5. 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
       对CD4+T淋巴细胞计数<200个细胞/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和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15%的艾滋病感染儿童,建议应用复方新诺明,以预防机会性感染。
       (四)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 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
       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全程、足量)的治疗,以治疗孕妇的梅毒感染和减少梅毒母婴传播。根据孕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对孕妇梅毒进行诊断,并给予相应的规范治疗。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包括既往感染者),应在孕早期及孕晚期各进行1个疗程的规范的青霉素治疗;对孕中、晚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应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在孕晚期进行。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立即给予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要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对复发或再感染者应追加治疗。
       2. 提供安全助产服务
       各级医疗机构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的危险,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
       3.为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
       医务人员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或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对孕期接受过规范性治疗,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的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
       4.为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和先天梅毒的诊断及治疗
       儿童保健人员应对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时、3、6、9、12、15和18月龄时分别进行随访,按医学要求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根据需要为所生儿童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对出生时明确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对出生时不能明确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应定期检测和随访,以及时诊断或排除先天梅毒;对随访过程中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在没有条件或无法进行先天梅毒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应及时进行转诊。
       (五)为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必要时给予转介服务。
对乙肝感染产妇所生新生儿,均应于出生后24小时内(最好是12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
       (六)开展逐级培训和监督指导。
       逐级对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进行培训。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的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政策、理论知识、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的培训;对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信息管理及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知识及服务技能的培训;对相关检测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基本知识和检测技能培训。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加强技术指导,规范资金管理,定期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督导评估报告和工作报告,不断提高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七)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
       各县区建立符合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要求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信息收集、整理和逐级上报制度。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对前来咨询检测的孕产妇及婚前保健人群按要求进行分类登记和汇总统计,由专人负责填写各类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于每月5日前统一上报本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由专人负责将收集的信息整理、审核,于每月10日前通过妇幼卫生综合信息平台上报,省、市妇幼保健机构逐级审核后形成汇总表,于每月15日前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八)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遵循普遍性防护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四、资金和物资管理
       (一)使用范围及标准
       1.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免费检测与咨询。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妇幼保健院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试剂、药品进行招标,省妇幼保健院按照各县区上年度的检测人数估算试剂需求量,制定相关参数,组织专家论证,统一采购后直接配发各项目县(区),各市县对免费配发的试剂及药品要严格管理,杜绝浪费。各市县应按照冷链运输要求,加强检测试剂和预防药品的配送保存,做好出入库登记,确保孕产妇接受免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及治疗。
       供方补助:对开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询、检测服务人员给予补助,每咨询1例孕产妇按照16元/人的标准给予工作人员补助,每检测1例孕产妇按照24元/人的标准给予工作人员补助。
       2.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治疗服务。
       需方补助:对艾滋病抗体确证试验结果阳性、自愿终止妊娠的孕妇给予补助600元;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1200元(其余由农村住院分娩补助提供);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婴儿采血、血样储存及运送补助300元/5次;HIV感染孕产妇抗病毒药物相关检测(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补助200元;对每个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给予3000元补助,购买配方奶粉,开展人工喂养,避免婴儿通过母乳喂养感染艾滋病病毒。
       供方补助:每对1名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随访管理,按照1200元的标准给予随访团队工作人员补助。对HIV感染产妇所生婴儿早期诊断检测(2次),按照69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接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助产机构给予2万元/对给予补助。
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免费抗病毒药物以及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由省妇幼保健院将药品需求量上报国家妇幼中心,统一招标采购后,由省妇幼保健院根据全省发病情况配发各市妇幼保健院,在全市范围内调配使用。医务人员相关隔离防护设备配备由省妇幼保健院集中采购,统一配发各市妇幼保健院,根据孕产妇感染情况在全市调配使用。
       3、为梅毒感染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提供干预治疗服务。
       需方补助: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免费提供规范抗病毒治疗,由市级妇幼保健院按标准补助孕产妇及所生儿童。
       供方补助:每对1名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随访、采血管理,按照1200元的标准给予随访团队工作人员补助。
       4、为乙肝感染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提供干预治疗服务。
       由省妇幼保健院统一招标采购后,配发各市妇幼保健院,免费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儿童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
       供方补助:每对1名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进行咨询指导、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服务,按照8元/人的标准给予工作补助。
       5、开展逐级培训和监督指导。
       省卫生计生委每年对市级项目管理人员和师资团队进行培训。省级参加国家预防母婴传播项目培训和组织各市及项目县培训经费共10.71万元;每市级参加省级相关培训及组织各县(区、市)培训经费共8万元(铜川市5万元,韩城市4万元,杨凌区3万元);每县(区、市)级组织县、乡、村三级人员培训经费共3.3万元。
       省卫生计生委每年对项目县进行一次技术指导与监督评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督导检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自查及对乡镇督导检查。省级技术指导经费按照每项目县0.2万元/个标准,共计21.6万元;市级按照每项目县0.5万元/个标准,共计54万元,县级按照每项目县0.5万元/个标准,共计53万元。
       6、加强信息管理和预防职业暴露。
       省、市、县级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数据信息系统维护,经费测算为0.3万元,共计35.7万元,确保预防母婴传播网络直报系统运转顺畅。
隔离防护设备及用品采购按照每县0.6万元/县标准,共计72万元,由省妇幼保健院集中采购,统一配发各市妇幼保健院,根据孕产妇感染情况在全市调配使用,给每县至少配备40套隔离防护设备与用品包。
       (二)资金安排
       中央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防治项目安排3792万元,其中,省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中央公共卫生项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陕财办社〔2016〕338号),第一批已下达资金3033.6万元,省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陕财办社〔2017〕183号),第二批下达资金758.4万元。
       (三)资金拨付
       承担项目工作的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要求做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防治基础信息资料的记录、整理、收集、上报工作,经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审核批准后,按标准将补助经费核拨给提供相应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各级承担艾滋病、乙肝、梅毒感染孕产妇的咨询、检测、随访、救治等工作的个人、团队,发放的标准不低于补助金额的80%,剩余可用于医院管理及耗材等。
       (四)资金监管
       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经费支持的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严格管理。对各种补助经费,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提出发放管理措施,各项补助经费的发放要进行详细记录,便于检查。各地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资金检查。

附件:2017年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资金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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