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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妇幼保健院 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为保证每位适龄儿童获得免疫接种机会,根据渭滨区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特制定我院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1、凡居住三个月以上不属于渭滨区的7岁以内的儿童均为流动儿童。
  2、本单位有责任承担本辖区居住的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的义务,原则上保证所有适龄儿童获得免疫接种的机会和预防接种的权利。
  3、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建卡、建证、接种统计及计划免疫宣传等工作。
  4、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按国家现行儿童免疫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扩大儿童预防接种的范围。
  5、对流动儿童实行计划免疫保偿制,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原因拒绝,推诿流动儿童参加免疫保偿,对参加免疫保偿的流动儿童要与常住儿童同等对待。

  附:现行国家免疫计划内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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